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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新增长点 (2006-9-12)

 

    新的破产法颁布后,我所立即掀起了学习和讨论的热潮,新规定的实施,必将给我所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

  1、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历经十余年,期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2、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

    4、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5、根据规定,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6、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7、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8、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期待相关法律解释的尽快出台,并随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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