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法首次确立了公司股东可就公司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制度。 2006年3月,我市某改制企业因股东退休而召开股东会做出强制转让该股东股权的决议。该股东不服而委托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提起我市首例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改制时制定的章程有这样规定:股东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其它原因离开公司,其所持有的股权必须转让。据此,该公司一股东在2005年底办理退休,2006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在该股东强烈反对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做出股东会决议强行将该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案件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股权是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判决,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和剥夺。公司章程中有关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于2006年11月底做出终审判决,确认股东会做出的强制转让股权的决议无效。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案不仅是我市在新法实施后第一例股东会决议无效案,而且法院是从实体法上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在全国也是很少见的。详细案情可登陆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