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军代理股东诉请公司转让股转案胜诉
 
2000年,股东姜与其他24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烟台某公司,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若因离职、被开除、除名等原因与公司脱离关系,应将所持有股权转让给公司。
 
2005年,股东姜某从公司离职,公司也同意其离职请求,但却拒绝按股权现有价值受让姜某持有的股权。
 
为此,姜某诉至法院。经过审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案属新《公司法》颁布以来,运用新《公司法》之有关规定审理的新案例之一,该案的整个审理过程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王灵军律师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尽职尽责,据理力争,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流的执业水平,受到了有关各方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