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政府企业改制案件
 
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胜诉
 
 
    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阎锋与朱俊荣律师在烟台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诉烟台市芝罘区某行政机构(以下简称“某行政机构”或“该行政机构”)、烟台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企业买卖合同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为被告方担任代理人。该案涉案标的高达5808万元,经历了山东省高院的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由我所代理的当事人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某股份公司诉称:1997年该公司与某行政机构签订了并购某企业的协议,然而2004年4月,某行政机构却终止了该协议,收回了某企业,于是该股份公司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某行政机构赔偿其损失5808万元。
事实上,在某行政机构与某股份公司的协议中,为了保护广大改制企业职工的利益,协议重点约定了某股份公司对职工的安置问题,强调某股份公司必须履行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和集资款、集资款利息的等义务,否则某行政机构有权解除该协议。
    然而,该股份公司没有履行承诺的义务,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福利和集资款、集资款利息。
    由于该股份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致使广大职工到达退休条件也不能按时办理不发工资,使职工无钱垫付医疗费用不投医疗保险,使职工无法进行大病统筹。女职工刘某在某企业工作,因该股份公司没有发放工资和落实职工福利待遇,致使该职工及其丈夫在患了癌症后因无钱医治,双双过早地离开了人世。
    该股份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迫使广大职工多次到政府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破坏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生活,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职工强烈要求政府履行职责,制裁某股份公司的违约行为。
    某股份公司称:欠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是不给,只是晚一段时间发而已,这些话令人极其痛心和气愤。殊不知,对于广大职工来讲,这些工资、福利,是职工们事关生存的大事,他们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全靠这些工资福利养活一家人,有时拖上一两个月,有的职工家里就无钱买米买菜,“晚一段时间”就一句话,而对于广大职工来说就可能是一条命。事实上,该股份公司拖欠工资竟然长达6年之久,给100多名职工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严重侵害了职工的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某行政机构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后,将某企业划转给某经贸公司,某经贸公司对全体职工妥善安置并补发了拖欠的全部费用,得到了广大职工的一致赞同和好评。
    阎锋主任在接受该案的委托后高度重视,与朱俊荣律师一起认真研究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对方当事人以及被代理方的背景资料,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寻找出支持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努力从程序上、实体上全面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维护企业改制的成果,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历时三次庭审,排除各种干扰,据理力争,从不同角度充分向法庭表达了我方的观点。由于对方要求核对会计帐目,代理人克服专业上的限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清查和整理,使纷繁复杂的会计材料一目了然。经过此项工作,代理人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增强了必胜的信心。
    一审判决结果虽然对我方不利,但代理人没有放弃,继续代理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代理人踏实的工作和不懈的坚持和努力,代理人的意见终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起诉。
    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代理该起案件的胜利,不仅为维护企业改制的成果、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做出了新的贡献。 |